刚出生时,养狗似乎唯有个人的事儿,不过一旦管理出现疏忽,并且对旁人造成了伤害,此刻饲养狗这件事就变成了一种必须得担当法律责任的公共范畴的问题。近期发生的几件经法院判决的事件,清清楚楚地给每个养狗的人划出了责任的红线 。
禁止饲养犬只无免责余地
在徐某某诉刘某某的那个案子当中,刘某某所养的阿拉斯加犬,它属于其所在的城市所明确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类,就是这只狗将邻居徐某某给抓伤了,虽说徐某某存在逗狗的举动,可是法院还是判决让刘某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损害的情况,饲养人承担的乃是十足的无过错责任,这也就表明,一旦出现损害结果,饲养人不存在任何缘由可以免责,法律通过这样的方式强力推行禁养规定。
此案能发出相当明晰的警示,即饲养当地法规明确禁止的犬种,此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不管这犬只平时性情是何种模样,只要造成了他人伤害,主人就必须为这违法的行为承担要付全额赔偿这般代价的付出 。饲养禁养犬种 ,等同将自己置于极高的法律风险之下 。
未成年人遛犬隐患巨大
说起另外一起案例,有一个身为饲养人的斯某出现了 ,他让自己年仅7岁身为儿子的孩子外出遛狗 ,最终狗把一个年龄不满1岁的婴儿抓伤了 。之后法院给出判决 ,判定斯某承担包含医疗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 。这起案件的关键之处在于 ,饲养人没有尽到妥善管理应尽的义务 ,却把管理职责交给了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
通常是,未成年人对狗的掌控能力不足,且无法预先察觉到以及及时处理突发情况。让小孩子去遛狗,等同于将一件有潜在危险的事情交给了无法负责的人。法律判定饲养人是最终的责任主体,要对管理不当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使得家长必须亲自履行管护职责。
违反规定即需承担责任
即使所养犬只不属于被禁止的类别,但若违反其他管理规定,比如不拴狗绳、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等,一旦造成损害后果,饲养人就难以逃避应承担的责任。饲养动物的合法性,不单纯取决于犬只品种,更取决于日常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举例来讲啊,好多城市存在这样规定,即外出遛狗时务必得用牵引带。要是因没拴绳致使狗扑向人并造成伤害,那么饲养人一般情形下需承担主要责任乃至全部责任。这些具体规定目的是防范风险,一旦违反这些规定等同于漠视公共安全,这样法律肯定会追究相应责任的。
无违规也可能担责
即便所饲养的犬只,并非属于禁养犬种种,且也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的状况,但在此种情形之下,要是致使他人蒙受损害,那么饲养人依旧存在着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这是按照民法典里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范,所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原则。除非能够证实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然饲养人就必须得进行赔偿。
出现了这种责任设定,是建立在动物自身存在不可控风险特质基础之上的,法律较多地把照管风险分摊给了饲养人,安排其采取所有必要举措去防止损害出现,这展现出对公众人身安全的优先爱护。
损害后果可能远超想象
有时,动物造成伤害带来的后果会极其严重,在安某起诉缪某的那件案子里,身为孕妇的安某被狗咬伤了,最终没办法只能选择终止妊娠,法院判定饲养人缪某要针对这种严重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表明,损害不但涵盖直接的医疗费、误工费,还兴许会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或许一回咬伤会使得一个家庭的人生走向被扭转,养狗人绝不能仅仅将狗平日里温顺乖巧或者自己没料到会出现这般情况当做缘由,法律设立规定督促养狗人需要预先想到那些潜藏的风险,并且还要针对有可能出现的所有严重恶果而提前加以筹备 。
调解解决彰显司法温度
在部分案件里,法院同样重视通过调解来化解纠纷。在张某被狗追扑并摔伤的案件中,法院联合人大代表等单位积极调解,向饲养人阐明法律责任以及规范养犬的重要意义,引导双方相互体谅、彼此让步。最终当事人对结果感到满意,不仅解决了赔偿问题,还起到了教育作用。
在以快速性来保障受害者权益的这个时候,这种方式还能让饲养人更深刻地领悟到“养犬有责”的意义所在。法律的目的是确定名分、止息争端、进行教育跟预防,并非仅仅是惩罚,调解从而达成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想问一下,当您处在遛狗这个行为期间,您身旁的友人在进行遛狗这样的活动之时,有没有都严格地依照拴绳的规则,还有避让其他人这样的规定呢,尤其是针对老人以及儿童这两类人群呢?欢迎在评论区去分享您的看法或者经历,要是感觉这篇文章具有警示作用,也请通过点赞来给予支持。
